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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学院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河南大学材料学院    日期:2019-12-06   浏览次数:

为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各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落到实处,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河南大学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院在读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一、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依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学院各年级要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认定对象。本学年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各类资助的,应当先经程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根据学生家庭收入状况可划分为:

(1)特别困难。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开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20元/月)的,应认定为特殊困难等级。

重点参考以下情况可评定为特殊贫困,相关项目必须具备相关材料作为支撑方可参加评定:

A 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经济困难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包括考虑雪灾、地震灾区以及洪涝灾害同学,需考虑暂时和长远的影响) 以及重大疾病(保监会规定的25种重大疾病)

符合以上其中一项的记为5分,可累计计分。

(2)比较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应认定为比较困难等级。

A 单亲(指父母一方已故)或家中患病长期卧床缺乏劳动力,且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学生

B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变故。发生父母重病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学生。(本项专指本人和直系亲属,不包含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

C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如家中有高额外债并在短期内无力偿还)

符合以上其中一项的记为2分,可累计计分。

(3)一般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但无法负担基本生活费用的,应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重点参考以下情况可评定为一般贫困,相关项目必须具备相关材料作为支撑方可参加评定:

A家庭遭遇一般自然灾害。

B农村低收入贫困家庭学生和城市父母下岗、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基本生活费用的学生。

C父母务农,家庭多子女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在高等学校就读,家庭年收入不能维持基本生活费用的学生。

E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相对有困难的学生。

符合以上其中一项的记为0.5分,可累计计分。

注: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已认定者,取消其认定和受助资格。

A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

B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如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使用高档通讯工具者等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者。

C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者。

D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酒吧者。

E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对于学生购买昂贵学习和生活用品等特殊情况,应进行详细调查:其资金来源、用品价格、使用状况等,若发现与其实际不符合者取消其评审资格。

国家助学金的设置比例、等级和标准按照当年学校公布的标准执行。按照总分以及学校公布的文件划分贫困等级及各贫困等级人数。

二、认定机构

1.建立三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

2.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3.学院资助工作站负责组织、监督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4.本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生辅导员及其他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等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组,负责所有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审核。

(1)制定认定、复查工作实施细则;

(2)指导各年级分别成立贫困认定、复查民主评议小组,审查小组成员人数、构成是否符合要求;

(3)审核年级(专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

(4)公示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

(5)建立全面、真实、准确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妥善保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材料;

(6)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及时更新信息;

(7)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既不能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对申请资助时弄虚作假的学生,各年级要以适当方式予以惩戒。

5.以年级(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年级(专业)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专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主评议工作。

(1)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包括主要学生干部、党员、团员、群众、贫困学生、普通同学等,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

(2)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三个工作日。

(3)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情况,认真评议,确定本年级(专业)不同等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评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5)各年级需采用各种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

6.辅导员为年级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

三、认定程序

1.成立学院认定、复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年级(专业)的民主评议小组。

2.宣传动员。各年级民主评议小组要将国家资助政策和我校各项具体资助措施,通过学院、年级、班级、寝室等不同范围和通过院微信公众号、微信群、QQ群、展板、海报等线上线下多种途径和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全面准确传达给全院每个学生。

3.认定。

(1)大一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和大二、大三、大四未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要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年级(专业)的民主评议小组进行评议,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相应等级;

(3)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年级(专业)民主评议小组评议结果。审核通过后,公布监督电话和邮箱,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等级公示五个工作日。收到举报或投诉后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调查,开始调查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形成处理意见。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举报情况属实,学院应重新进行认定。

4.复查。

每学年对上一学年已通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情况进行复查。

(1)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学生只需要提交申请即可参加年级评议;

(2)如家庭经济状况恶化的,学生需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经过年级(专业)评议后,可调整认定困难等级。

(3)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已好转,经过年级(专业)的民主评议后,不再认定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公示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内容,不能涉及其家庭隐私。

6.上报审批。

学院贫困学生认定复查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后,由学院资助工作站负责汇总各年级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候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批。

7.建立信息档案。

学院要建立全面、真实、准确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动态管理。安排专人妥善保管所有《调查表》、《申请表》、公示名单、年级(专业)评议小组评议记录、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组审核会议记录等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复查工作材料。

8.后续管理。

(1)学院和各年级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2)学院和各年级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各年级应及时对学生档案信息表予以更新。

四、附则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开始施行,解释权归河南大学材料学院。

河南大学材料学院

2019年8月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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