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河南大学仪器管理条例和实验室设备管理条例的要求,全体师生员工要以高度的使命感、责任心自觉爱护仪器设备,节约器材,按设备管理条例去规范自己的行为,使仪器设备始终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为实验室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基础和保证。
第二条: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则属设备事故,设备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第三条: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除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外,并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或责任人也应负相应的附带责任。
第四条: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后,必须及时报设备实验处技术科,并填写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属被盗的设备,要同时报告校园管理处。
第五条:对于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损失重大、后果严重者,除责令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发生事故的责任认定,处理原则、标准和赔偿处理办法,按照5河南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暂行办法6文件执行。
第七条:为了加强对低值易耗品的科学管理和合理使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及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学校的具体要求和实验室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低值易耗品的范围、购置、管理及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一.低值易耗品的范围与购置
1.低值易耗品是指各教学、科研和行政单位所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品,分低值、易耗品两大类,其范围是:
a.低值品是指在500元以下,耐用期在1年以上的一般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下,耐用期在1年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专用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等。
b.易耗品是指在使用过程中易于消耗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不属于材料和低值品的物品,如:玻璃器皿、元件、器件、办公室劳保用品等。
2.低值易耗品的购置应按计划进行。各课题组应根据研究任务,工作需要编制购置计划。经课题组负责人同意,报请实验室负责人审批。
3.采购工作原则上由实验室按计划统一办理,对于急需、零用、专用物品需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购置。采购的物品需货真价实,保质保量,严防假冒伪劣产品以次充好。杜绝先购买后审批的现象发生。
4.建立严格的验收制度。物品到货后,必须有使用人员当场验收,验收时必须注意新购物品的数量、质量、产地、级别等质量性能指标。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供货单位提出,并及时办理还、换、补、赔等手续,要做到谁使用谁负责,否则,不予办理财务报帐手续。
二. 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1.为了加强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实验室专门建立低值易耗品管理帐,每人所领取的物品除本人有帐外,实验室也有相应的帐目备查。
2.各课题组除个人负责的低值易耗品外,公用物品要建立相应的帐目进行数量和金额登记,并有专人负责。课题组的每个人除了会使用公用仪器外,更要爱护仪器,并对其进行日常维修和管理。
3.报损、报废、变价调出的物品,需报送实验室后由实验室报送主管部门审批,然后到财务处办理有关核销手续。变价处理的物品统一由学校财务处办理收款。
4.低值品一律不借给个人私用,确因工作需要借给个人或配备给个人使用的,要有严格的配备、借用手续。配备给个人的,工作任务完成后,及时收回;借给个人的,借期一到,应及时收回。如发生损坏、丢失现象,按实验室有关规定赔偿。
5.建立低值易耗品的清查盘点制度,各课题组和使用个人,必须对存放的物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进而核实物品的实际数量,并与帐面记录进行核对。特别是每年老生毕业和新生入学,课题组负责人要严格履行物品回收、发放制度,做到帐物相符,物尽其用。
三. 低值易耗品的损坏、丢失赔偿的处理原则及标准。
1.由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应予赔偿:
a.不听从指挥,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或规定要求操作;
b.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
c.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
d.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或让其它人代替操作等;
e.因保管不善仪器设备丢失的。
2.属于下列情况的,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金额:
a.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b.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c. 发生事故后能积极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3.由于以下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过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的,可不赔偿。
a.因仪器设备本身缺陷或使用年限已久,接近损坏,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b.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c.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计价应掌握的原则。
a.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b.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算修理费;
c.因局部损坏或丢失零配件而造成整机报废的,应按整机价值计算;
d.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
5. 仪器设备损坏、赔偿按以下标准执行:损失价值低于100元的,赔偿损失价值的50%;损失价值高于100元(含100元),低于500元的,赔偿损失价值 的30%;损失价值高于500元(含500元)的,赔偿损失价值的20%。领取新购玻璃仪器,赔偿损失价值的10%;领取已使用过的玻璃仪器,赔偿损失价 值的5%。
6.丢失电风扇、吹风机、电炉、万用表、手表、秒表、计算器、玻璃仪器以及其它可作私人使用的设备、工具的应赔偿全部损失。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实验室负责。
河南省特种功能材料重点实验室
二零零五年三月